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