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