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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