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