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