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鼓励渔业生产者参加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渔业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为渔业生产者恢复生产提供指导和帮助,财政、民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渔业生产者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