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将渔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等所需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渔业生产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培养渔业专业人才,开展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鼓励群众性护渔组织依法开展护渔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