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渔政执法人员。渔政执法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