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责令改正,销毁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