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