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水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并经计量认证合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