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