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水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并经计量认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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