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Chapter 5 水产品质量安全Article 3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水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并经计量认证合格。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