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质资源、本省特有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定水产种质资源目录和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