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存环境实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