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征收,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