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七条有效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