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在出售苗种前应当对苗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苗种不得出售。

跨省经营的水产苗种应当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