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产苗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但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