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产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和组织应当建立养殖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鼓励个体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