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选育、培育、引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鼓励培育、推广云南特有的水产优良品种和利用宜渔稻田发展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