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选育、培育、引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鼓励培育、推广云南特有的水产优良品种和利用宜渔稻田发展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