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