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