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举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