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征缴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并规范征缴数据相互通报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数据共享。通报内容包括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