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