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