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