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