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的缴费担保,并提出缴费计划。缓缴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担保的财产。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