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决定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期满;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