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暂时失去缴费能力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