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

(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暂时失去缴费能力的;

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