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漏征、少征、多征,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缓征,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