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漏征、少征、多征,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缓征,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