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1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在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