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第十二条已废止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