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第十一条已废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缴费单位申报的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