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第十条已废止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数、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