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办理退税,其中进口货物已缴纳的关税不予退还。

货物从保税区销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法纳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