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出入监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应当由货物收发人、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由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应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