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出入监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下列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一)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和办公用品;(二)保税区企业为加工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三)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四)保税区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五)转口货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