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第五条有效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尊重当地群众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本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人名作地名;(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五)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六)含义健康,用字规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