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