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