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