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和更新地名标志或地名标志书写不规范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