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其他的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