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广告、标牌等应当使用经批准公布的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