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第十七条有效需撤销的地名,按照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程序,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