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第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十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并在二十日内将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