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楼群、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楼群、建筑物命名和更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